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我校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学生按《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行为的,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举行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互联网上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反动标语者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演讲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组织策划和煽动非法游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罢考,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在校园内非法组织各种集会、沙龙,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参与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八)在住宿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瓶及其他物品,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优评先、处分及个人情绪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十)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或私揭他人邮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十二)在教学楼抽烟相关规定:
1、学生在教学楼及校园内公共场所抽烟被发现,予以警告处分,并要求参加校园卫生清洁服务。
2、在处分期内,再次在教学楼及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非法组织学生外出打工,存在安全隐患或牟取利益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审查确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对属过失罪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偷盗、骗取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偷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偷窃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经保卫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本规定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于故意损坏公物和他人物品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和罚款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50~1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51~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派遣、离校期间损坏公物和他人物品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处分外,将缓发毕业证件;若毕业生已经离校,则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五)违反《教室、宿舍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墙上乱写、乱贴、乱画或向室内掷球、踢脚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对多次肆意毁坏公物,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八条违反学校安全防火、用电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除赔偿损失外,视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一)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三)对认定故意纵火者,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四)在学生宿舍内燃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明火等学校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或打架参与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经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经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理;
6、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对先动手打人、闯入他人宿舍打人、动手打无辜者或打架后拒不承认者,加重处理。
(二)策划、怂勇、挑唆他人打架者:
1、策划、怂勇、挑唆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勇、挑唆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勇、挑唆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做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做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在争吵或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六)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群殴者:
1、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等)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群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因打架(肇事、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医药费用和必需的营养费用,而且要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八)违反以上条款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条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蓄意捏造事实、诬告、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一条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男女学生行为举止有损学生形象、违反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七)从事“三陪”活动者及其他违反学生道德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八)对犯有以上行为并受到国家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参与、组织流氓团伙,实施流氓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流氓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二)流氓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聚众赌博者:
(一)凡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赌博或类似赌博,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四)网络参与赌博行为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十四条学生酗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食堂、教室、宿舍饮酒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酗酒寻衅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多次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者,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旷课学生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9学时及以上者,或者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9学时及以上者,或者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劳动、军训、教学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课程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含三天),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学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线上考试过程中违规使用网络查阅资料的,或违规使用电子设备查阅资料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窃取试卷的;
3、篡改分数的;
4、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除以上四项列举的情形之外,学生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网络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或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或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的,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终端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网络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的,或帮助违纪者隐瞒事实、逃避检查和处理,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本规定的作出如下处理:
1、每发现一起,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违纪人员并留宿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本宿舍成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关于学生翻窗相关规定
1、学生翻窗、翻墙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2、若因翻窗、翻墙导致自身受伤或造成公共财物损坏,除承担责任外,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维护和保证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避免学生因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个人和他人的正常休息或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学生必须在规定宿舍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调换。禁止学生晚归,严禁学生夜不归宿。
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锁门后半小时内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三次以上晚归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不准在校外住宿,有违反者按外宿对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3、查处第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查处第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5、查处第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理;
6、本宿舍内有学生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7、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除没收全部商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在宿舍打牌、下棋或使用电话、手机等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六)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抽烟相关处分:
1、学生在宿舍内首次抽烟被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要求其撰写检讨书。
2、第二次在宿舍抽烟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戒烟教育活动。
3、一个学期内三次及以上在宿舍抽烟被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条学生违反消防安全及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分别
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除
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用火、用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过失引起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有违反消防安全及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或在校园内违规购买、存放或使用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剧毒、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损害校园文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开展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
记过以下处分;
有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或宿舍翻越围墙者,乱泼乱倒、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证件、多领证件;欺骗组织、骗取火车半价票、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老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在经济上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拒绝、阻挠、辱骂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允许,以学校名义在外招生、办班或从事其他行为者,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宣扬邪教、封建迷信,参加传销等危害活动,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九)观看或收听淫秽声像、书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传播、传抄或复制淫秽声像、书刊、电子文档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
处理。
(十)非法制造、传送、藏匿、吸食、贩卖毒品及其他精神类
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调查违犯事件过程中,利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实情,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态度较好、检查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者;
(三)违纪后,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或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犯行为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拒不检讨或无理纠缠、取闹者;
(二)对在组织调查中检举者、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惊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对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的,在其最重一条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落实,并将拟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学院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院将拟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学生违纪
情况说明、本人检查材料及旁证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研究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凡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四)违纪处分决定由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五)违纪学生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院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和团委。
第二十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申请应在留校察看期届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
(二)学生处核定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解除留校察看期决定由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并由学院通知学生。
第三十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由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学院出具《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宣传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
听证和申诉时,按《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四章附则
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在本规定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