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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胡俊颖发布时间:2025-11-27浏览次数:10

  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初,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生处严格按照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院级公示;

3.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定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均在专业前25%(含25%)。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初,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校学生处严格按照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

3.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定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办财[20198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以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向资助工作表现突出及存在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校分为三档,分别为4700370027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一)组织机构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2.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审核。

(二)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总额度,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情况,把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依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小组评定

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组织班级学生对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现场公布,获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送学院评审工作组审核。

3.学院评定

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个班级评议小组评选出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及汇总,并将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无异议后,各学院提出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名单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助学金书面申请由各学院留存备查。

4.学校审核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核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选资格。通过最终审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按学期分两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校外打工及参加实习实训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二章  岗位设立和申报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校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提供,特殊情况也可由校外用人单位提供。

(一)学校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有勤工助学学生使用需求时,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勤工助学用人计划,用人计划需注明岗位名称、使用人数、劳动时段、劳动量及工作报酬。学生资助中心会同用人部门核实情况后审定设立岗位及用人数量等,报学校人力资源处核准后执行。

(二)校外用人单位有勤工助学学生使用需求时,与学校商议后设立岗位,确定用人条件及数量。

校内营利性机构和有专门经费的项目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进行;校内临时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需求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学校人力资源处核准后执行,临时岗位的用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方案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1.用人部门(单位)所设立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得与学生的上课时间冲突;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职责不得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中心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布用人部门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

第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填写《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选聘原则

1.遵守校规校纪,敬业精神强,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3.身体、心理健康;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5.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单位)主持召开招聘会,履行面试等程序,确定录用勤工助学学生人选;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招聘会通知发布及会议召集工作。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处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协调和统筹安排工作;各用人部门负责岗位的申报、管理、考核、报酬核算等;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部门(单位)要对其进行包括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内的短期培训。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用人部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工作上安排,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须有专人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加以指导。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期间的安全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约定期限内单方面无故解聘勤工助学学生;特殊情况确需解聘的,须书面写明事由,报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出解聘决定

  1. 不服从用人部门(单位)安排的;

  2. 在约定时间内无故未参加工作超过四个小时的;

  3. 经用人部门(单位)考核认定不合格的;

  4. 学年学习成绩有两门及以上不合格的;

  5. 因故休学的;

  6. 学生自愿放弃并写出书面申请的;

  7. 其他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

第二十条 校内用人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情况登记表》,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效果认定。

校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制度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效果认定。

         第五章  报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分为按小时和按月两种计算方法。

(一)正常上课期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13元。

(二)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报酬参照学校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郑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每月核算一次,用人部门填写本月《勤工助学工作报酬汇总表》,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人部门在核算报酬时,应按用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不实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开展,规范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项,但不能重复申请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资助中心)在贷款经办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配合学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三)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贷款相关表格;

(四)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五)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六)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七)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1.书面申请:借款学生在学习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诚信承诺等内容;

2.网上申请:申请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组织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二级学院意见并报学校资助中心;

(三)根据审批表的内容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须对学生录入贷款信息系统的个人贷款信息以及相关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意见,并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五)学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及贷款信息系统中的学生贷款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学校在开学后负责收集和录入贷款学生的回执验证码,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及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送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

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贷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和住宿费划至学校账户,个人生活费用划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学校或县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罚息,由学生本人按时归还至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资助中心。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全日制学位(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资助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审批。

(二)还款计划变更。因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期进行变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资助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审批。

(三)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材料到学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四)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因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错误需要进行信息变更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材料到学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有关部门在为学生办理转学、退学等相关手续前,应先经过学校资助中心对学生有无贷款进行确认处理。对于不按此程序办理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建立、完善、维护借款学生个人档案(包括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等)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及随时为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

建立联系制度。各学院要组织专人负责定期与借款学生联系与沟通,了解学生就读、就业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催收阶段的联系频度为每月不少于1次。应及时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日常联系记录或催收联系记录。

建立家访制度。对贷款违约、未能及时与学校联系及家庭、个人出现特殊变故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借款毕业生进行入户走访。

建立还款救助制度。对借款学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影响偿还能力的情况及时进行救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做好贷款政策的宣传,借款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章 贷款的回收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本人联系方式。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手续办妥后,为学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发放有关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每年1月至11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还款申请,可选择支付宝、云闪付APP还款或贷款专用POS机还款。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利息。同时,学校资助中心根据银行按年度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借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二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一经核实,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依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学院贷款工作的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助学贷款工作不到位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前,已与其他银行签订的各类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的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来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